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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广电发〔2019〕41号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广电发〔2019〕41号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签发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4月18日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品牌,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提升四个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发挥文化中心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意见》《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充分利用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地位,发挥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资源优势,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展示新时代大国首都新形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北京注册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所从事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版权输出和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具体包括:

  (一)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传播译制,提升译制质量。

  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每部(集)按照每语种每分钟进行奖励,标准参考国家相关奖励规定。

  (二)支持向国外输出版权,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引进和输出平衡。

  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版权出口总额的30%进行奖励。

  (三)支持在国外建设传播平台,拓展国际传播渠道。

  组织评选优秀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服务出口总额的20%进行奖励。

  (四)除上述支持范围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因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优秀作品:

  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反映实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生动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把人民作为创作和表现的主体,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能够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主题、捕捉创新灵感,反映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聚焦首都特点鲜明的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围绕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特别是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传承发展等,反映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的北京特色。

  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较高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第七条 已获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再次申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孵化作用,建立提升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项目库,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鼓励建立优秀译制团队和专家库,提升译制效率与质量,讲好中国故事和北京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广播电视局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进行审计检查和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应及时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第十七条 市广播电视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提升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的效果和奖励扶持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广播电视局与奖励扶持机构签署管理协议;违反管理协议内容的机构,取消其三年奖励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机构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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