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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密政发〔2016〕69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密政发〔201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维护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的次生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净化全区空气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就密云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鼓楼街道、果园街道、密云镇、檀营地区的行政区域内。

  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放的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24小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密云经济开发区和密云生态商务区在任何时间均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其周边10米;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其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

  (五)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及其围墙外10米;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其周边10米;

  (六)山林、苗圃、墓地、坟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

  (七)重要军事设施及其周边10米;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周边10米;

  (九)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及其周边10米;

  (十)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十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及其周边10米;

  (十二)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三)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四)奥林匹克公园、飞鸿世纪公园、密虹公园、法制公园、滨河公园;

  (十五)宾馆、饭店、度假村及其“门前三包”区域。

  (十六)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需要,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的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密云区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放限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放限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进行现场录像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将禁放限放区域明确到各主责部门。

  七、单位或个人在上述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九、鉴于本通告在起草过程中和密云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协密云区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已广泛征求了各界意见,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密政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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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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