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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85号)等中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

  (四)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区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申请政府债券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项目实施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按照规定实行项目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执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各项建设资金、区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的拨入和拨出,并对全区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下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同时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项目投资评审情况以及工程进度适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对于纳入国库授权支付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转入项目主管部门同名基本账户。

第三章 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拨付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州区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下一年度收支预测,每年8月份左右开始进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财政预算经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于年初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并在该项目实际使用资金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资金拨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履行拨付程序。

  (一)履行项目拨款程序,项目主管部门需提供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备案。具体如下:

  1.资金拨付申请函,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际进度及资金需求;

  2.政府投资计划通知单;

  3.项目立项批复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4.项目预算(结算)的评审报告;

  5.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1.所有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各项拨款程序;

  2.在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齐全的相关材料后,项目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额度到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

  3.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市、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概算执行。

  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或是增加项目概算批复内的工程内容,应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向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执行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

  对于超出项目概算批复以及增加概算批复内的工程内容,如没有报批手续,区财政局不安排该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投入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原则上项目的中标价及采购价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评审的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1032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并报区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金额不得超过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概算金额。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的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编制并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报告。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余资金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区财政局出具的项目预算或结算评审报告、项目承包合同等。区财政局依据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报告予以核实并进行批复。

  财务成本管理及核算要严格按照京财经二〔2016〕168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建立项目信息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反馈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重大设计变更及洽商;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如下:

  (一)项目主管部门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相关财务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预算、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资金浪费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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