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1991 年 1 月 4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 年 3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农林办公室发布 根据 2007 年 11 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200 号令修改)

  为正确、及时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 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实行回避,公开处理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有权申请其回避。

  仲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其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其户主为代表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专业场(队、组)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应当推选 1 人为代表人。

  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代理参加仲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的,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承包合同、鉴证书或公证书以及有 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 7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仲裁的一方是申诉人,被申请仲裁的一方是被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等非承包合同纠纷。

  (二)超过时效的承包合同纠纷。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仲裁已经终结,当事人又申请仲裁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应在 5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

  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复杂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处理。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开庭处理。开庭时,仲裁庭或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和被诉人答辩,严格审查核实有关证据,征询当事人双方的最后意见,并依法 作出裁决。疑难案件由仲裁庭评议提出意见,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经两次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承包合同纠纷,应在 2 个月内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

  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因承包合同纠纷停止生产活动的,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时,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或者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申诉人或被诉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即告终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199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仲裁  农业  承包  合同  纠纷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令 2010 年 第 1 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令 2010 年 第 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12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7〕271号

 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国法[2004]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司发〔2020〕91号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