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司发〔2020〕91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司发〔2020〕91号

  各有关单位: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2020年市司法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做好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工作,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仲裁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

  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可以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第四条 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仲裁员在中国工作、生活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仲裁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依法实施管理。

  第七条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

  (二)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

  (三)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四)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

  第八条 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

  (二)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四)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介。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以中文为准。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司法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就业务机构登记事项向司法部备案,待司法部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向业务机构颁发登记证书。

  第十条 业务机构应当自市司法局颁发登记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将以下材料提交市司法局备案:

  (一)业务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业务机构的仲裁员/专家名册或者推荐的仲裁员/专家名册(如有);业务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三)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四)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账户。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备案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业务机构登记、备案的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业务机构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业务机构与设立在本市的仲裁机构开展下列交流与合作:

  (一)签署合作协议;

  (二)相互推荐仲裁员、调解员;

  (三)相互提供实习、交流岗位;

  (四)相互为庭审、听证等仲裁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五)联合举办培训、会议、研讨、推广活动;

  (六)其他仲裁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业务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开章程、仲裁规则等重要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仲裁业务情况;

  (二)发生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三)财务审计报告;

  (四)仲裁员/专家名册或者推荐的仲裁员/专家名册变化;

  (五)需要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仲裁机构决定终止的,或者决定终止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业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司法部备案: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仲裁机构终止的;

  (二)境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业务机构的;

  (三)业务机构设立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拟注销的业务机构,应当在注销前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机构申请终止的,不予注销;

  (一)尚有仲裁案件未结案的;

  (二)未缴清应缴税款的;

  (三)涉嫌单位犯罪未查清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申请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等渠道公开业务机构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 境外仲裁机构弄虚作假,骗取业务机构登记的,市司法局应当撤销业务机构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在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仲裁  境外  机构  设立  业务  登记
  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3〕56号

 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3〕9号

 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3〕56号

 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3〕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15号

 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2〕97号

 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2.0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2年版)》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7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优化企业特殊工时办理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10号

 促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北京CBD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1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5〕1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