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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1月1日上午对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1月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坚定文化自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作了重要论述,建议根据十九大精神补充或者修改相关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坚定文化自信”。二是将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弘扬革命文化”修改为“继承革命文化”。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送交正式出版物。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文献信息的收集保存,出版单位除了向国家图书馆送交外,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应当体现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建议增加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任务,建议增加促进全民阅读具体措施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保障广大读者享有良好的阅读环境,建议对读者提出相应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读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上述违法行为,除追究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完善有关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图书馆资源进一步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有关方面在本法实施过程中,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执行。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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