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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王小洪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收容教育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收容教育所的设置、收容教育决定的程序、收容教育的期限及解除、对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管理和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依法建立的收容教育制度施行20多年来,对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社会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理由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最长十五日拘留、最高五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以及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目前,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议案的主要内容

  议案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二是明确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予以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四、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的相关工作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予以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同时,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废止、清理。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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