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2〕5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二日

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20万亩造林工程的意见》及延庆县生态建设已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我县生态林建设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生态林建设需要流转的土地。2012年以前生态林建设已流转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本办法不包括退耕还林用地以及公园建设、公路两侧绿化等已做过一次性补偿的土地。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县政府制订,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新流转土地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1.项目规划需要流转的农民承包地,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2.村集体经营的耕地,以粮食和蔬菜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有短期承包经营合同的,以合同面积为准,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3.规划耕地实际未耕种部分按非耕地计算。

(二)非耕地补偿标准

  1.项目区需要流转的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偿500元,每三年以5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2.非耕地中,农民持有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土地按耕地计算。

  3.村集体所属没有承包合同的开荒地,本村农民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按每亩500元做一次性补偿。自第二年起,后期补偿归集体所有。

(三)政策衔接

  1.农民承包耕地,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每亩每年补偿800元,以8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2.村集体集中经营耕地,以粮食和蔬菜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3.规划耕地实际未耕种部分,按非耕地计算,每亩每年补偿500元,并以5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4.非耕地中,农民持有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土地按耕地计算。

  5.原卓达公司内的土地每亩每年从250元增加到550元,与原来卓达公司一次性补偿费合计达到800元,增长机制同上;五河十路永久带土地流转费为市级资金,土地流转政策暂时不变,市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后再做调整。

  6.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流转土地视为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偿500元,并以5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第四条 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农业设施(包括种植小区、养殖小区、鱼塘等)

  具有县农委等相关部门批示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县农委、县农业局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无农委等相关部门批示,201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评估作价后给予适当补偿;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无偿拆除。

  (二)基础设施。项目区内的供电、水利等基础设施,根据实际投资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偿后,交由造林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使用,保证原服务范围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第五条 资金支付与合同签订

  1.土地流转费每年1月份由县财政局依据县园林绿化局提出的资金补偿项目与额度拨付到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拨付到农户或村集体账户。

  2.县园林绿化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

  3.乡镇政府负责配合县园林绿化局做好土地流转的组织、指挥、协调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实施,保持稳定;负责监督土地流转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条 地上物权属

  土地流转后种植的树木、新增地上物及补偿后的农业设施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设备更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49号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3〕16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2〕1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的通知 京水务计〔2023〕2号 
  台湖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台政发〔2020〕19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动态管理办法 台政发〔2015〕40号 
  关于印发《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联审联办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琉璃河镇“两个通道”治理“每月一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3号 
  关于公布2023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名单的通知 农办产〔2023〕8号 
  全面规范生猪屠宰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2023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粮发〔2023〕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23〕4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农业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生物重要性状形成与环境适应性基础研究”等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京科资发〔2023〕119号 

 关键字
  生态林  土地  建设  流转  实施  延庆县
  延庆县人民政府  延政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1〕11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生态林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政办发〔2018〕3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6〕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生态林地分级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15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2015]35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 延政发〔2016〕21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完善“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密政发〔2015〕47号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绿原发〔2015〕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