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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全文)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全文)

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7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进行了总动员,对全面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总部署。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明确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找准检察机关保障、促进和服务科技创新的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为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型企业(以下统称“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1.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的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假冒专利权的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2.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涉及科技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纠纷、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纠纷、军民技术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科技创新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对于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督促纠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及时有效执行。

  3.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实现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4.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产业技术体系创新中的职务犯罪,培育、建设一流科研单位、国家重点研发平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权假冒行为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申报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受贿的犯罪,以及行政管理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诉讼中司法人员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等犯罪。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潜逃境外;已经潜逃境外的,要充分运用引渡、劝返、遣返和异地起诉等方式依法将其缉捕归案。

  5.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和诉讼等过程中的行贿犯罪,以及技术职称评定、科技带头人评选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行贿犯罪。要加大对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6.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查办各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深入剖析案发规律,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改进管理监督。对科研单位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科研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7.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8.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应当依法打击。

  9.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查办涉及科技创新的犯罪,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等意见,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对于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在做好相关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时机。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对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四、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

  10.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主体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主体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

  11.落实普法责任制,主动开展普法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积极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司法办案,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和促进科技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提高其依法开展科技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着眼目前已设立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双创”基地等创新要素集聚地,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预防咨询,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实施运行。

  12.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办理涉及科技创新犯罪案件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察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对有关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小组,有条件的地区试行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培养、选拔专家型人才和业务骨干从事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办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条件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综合运用能力。细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其他妨害科技创新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的标准,强化办案指引。推行对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办案提供智力支持。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

  13.加强对办理涉及科技创新案件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坚持把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发展作为检察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对于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创新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4.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合力。加强与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科技创新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定、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完善服务科技创新的监管措施。加强与各级科协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共同调研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科技创新最新政策、发展情况和问题,准确把握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司法需求,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排忧解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科技创新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15.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重视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宣传有关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加强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审慎发布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犯罪案件的新闻信息,及时引导和疏解有关舆情,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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