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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京津冀三地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要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方向、思路和重点,特别是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 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三大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统筹推进协同发展相关任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具体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京津冀党委、政府,积极运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坚持能动司法、协同司法,创新司法理念,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大局意识,在协同发展中谋划人民法院工作,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涉及到的司法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4.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依法惩罚破坏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和侵吞、挪用企业资金等经济犯罪,保障产业转移升级;依法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领域犯罪,维护投资环境和金融秩序;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促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

  5. 依法审理涉及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民商事案件。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促进京津冀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园区建设。

  6. 依法审理涉及公共服务、扶贫脱贫的民生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教育公平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对京津冀地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所涉案件的审理,促使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7. 依法保障京津冀地区金融创新、金融安全。密切关注金融政策、新型融资方式对京津冀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性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维护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健康发展。注意从司法角度发现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8. 进一步加大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加强对京津冀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对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保护、促进作用,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孵化发展、知名品牌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文化艺术保护、传承、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9.依法审理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环境恢复效果,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和海洋环境污染等案件。充分发挥天津海事法院专业性及跨区域管辖的独特优势,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11.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行政案件。通过审理因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城市功能区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改造、新居住区建设等引发的工商、税务、土地、城建、交通、环保、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2.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上下联动,多方协同,保障各项工作具体落实。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清理,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良性发展。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救助数额和比例,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13.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参加。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三地法院日常沟通、协调、会商、联动等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14.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在信息化软件开发、平台建设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推进京津冀三地诉讼服务和诉讼标准一体化,立案信息共享,建立统一协调的诉讼服务机制。实现京津冀三地法院视频衔接,为远程开庭、执行联动、远程接访等业务提供技术保障。

  15.进一步推动并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推动三地各级法院执行系统的纵向贯通,执行联动单位的横向联网,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的“同城效应”。在执行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等方面加强配合,以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16. 积极探索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结合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审判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三地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划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充分运用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制度,积极破解司法难题。

  17.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任职交流机制。积极推进三地法官统一培训、学习和交流,实现人员资源互通互融。探索实行三地法官异地挂职、任职交流,努力实现三地法官司法能力共同提升。

  18.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共同调研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法律、司法问题,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及时性。通过调研工作,加强与京津冀地区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涉诉信访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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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津冀协同发展  提供  司法  服务  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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