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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指引

行政复议指引

  材料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范围

  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您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侵犯您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的。

  材料二:申请复议期限

  问: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期限限制?

  答:您认为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的,请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这样计算的:

  (一)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知道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时间为当事人签收的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时间为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知道时间为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请您向复议办理部门咨询处理意见。

  材料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议申请管辖

  问:不同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您若对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按照下列管辖提出申请:

  (一)对市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请向市局或者该区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区局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该区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区局就知识产权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或该区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材料四:复议申请提交材料

  问: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您申请行政复议,请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一)复议申请人为自然人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应当提供由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书复印件;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5.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6.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一并提供。

(二)复议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行政复议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或无法加单位公章的,应写明情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书复印件;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7.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一并提供。

  材料五: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议程序

  问: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行政复议办理程序简介如下:

(一)申请

  1.请您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我们申请复议。

  2.您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受理

  1. 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在收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本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您。

  3.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您向有权机关提出。

(三)复议过程中您的权利

  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您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您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

  3.符合法定情形时,您可以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书面申请。

  4.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您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本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决定

  1. 本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 您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本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您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本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财物、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3. 您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会在复议决定中告知您提起诉讼的期限及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当面接待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接待室。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691222。

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 邮编:100080,收件电话:82691222。

  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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