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京政发〔202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京政发〔2022〕1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集中行政复议职责的实践探索,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行政复议职责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集中统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经开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代管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经开区管委会管辖,并以经开区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北京市公安局地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公安交通支(大)队、出入境大(中)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二、市、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申请人坚持向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视为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6月30日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继续依法办理。

  四、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并根据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方便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办案场所建设等工作要求,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并实施前各项改革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公众如需了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咨询。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接待地址、电话可登录市司法局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日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京政发〔202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1〕1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