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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民法发〔2013〕48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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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民法发〔2013〕487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现将《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条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 首位接待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案件办理跟踪、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即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证书(或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承受已终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公民代理的,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 7、行政复议申请书所列的证据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4、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5、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6、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7、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8、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实际作出; 9、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10、申请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11、申请人是否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 12、申请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13、是否有行政复议申请日期; 14、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首问责任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于北京市民政局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十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首问责任人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首问责任人应当制作材料清单、接待笔录,并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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