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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7 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在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增加准驾车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定。

  (五)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D、E、F、G、H、K、L、J、M、Q。”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时应如实申告补领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实申告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核补发新证。”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年龄超过70周岁的,但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修改内容

  在第六条第一项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用车,车长4米以上。取消“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的规定。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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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空间使用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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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机动车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驾驶证  管理  考试  部分  条款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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