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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交驾培发〔2023〕3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交驾培发〔2023〕3号

  各区交通局、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员会,各区运输管理分局: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加快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要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2019年2月19日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京交驾培发〔2019〕5号),该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较好发挥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作用。

  对《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京交驾培发〔2019〕5号)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加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是指已备案或者在原许可有效期内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驾培机构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和新取证驾驶员驾驶行为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驾驶培训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指标:制度建立、工作落实;

  (二)经营管理指标: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车辆及设备设施管理、教练员管理、工作落实;

  (三)培训质量指标:执行大纲、学员档案、计时管理、培训考核合格率;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招生收费、投诉率、学员满意度。

  (五)新取证驾驶员驾驶行为指标:三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事故率。

  第八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生产占200分、经营管理占200分、培训质量占300分、服务质量占200分、新取证驾驶员驾驶行为占100分。

  另设100分作为加分项,用于引导驾培机构积极参与争先创优、重大活动服务保障、节能减排、培训创新等工作。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考核期内未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亡人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重大恶性教学、服务质量事件的驾培机构,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700分至84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600分至699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二)教学过程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亡人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四)未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结合学员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培训考核合格率等情况,依托北京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进行动态考核,相关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鼓励驾培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变更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之后新备案的驾培机构,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定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京交驾培发〔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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