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的前提,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在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方面,探索创新了一些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不少地方政策措施不健全、核查内容不具体、核查方法不科学、操作流程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进而导致骗保、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强化农村低保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细化核查程序,创新核查方法,加强核查能力,切实形成科学核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工作局面,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健全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指标体系,完善核查认定方法,规范认定程序,做到核查办法科学、对象认定准确、管理运行高效,逐步变分档救助为补差救助,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保障条件实际,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地区的核查内容、方法和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

  坚持量化测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实际,灵活运用各地建立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核对平台,重点做好家庭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核查,量化测算核查结果,用数据来体现家庭经济状况差异,做到简便可行、易于操作。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积极探索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程序提出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确定救助金额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要将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

四、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

  工资性收入。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1)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3)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财产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二)家庭财产。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各地可按照上述方法及原则,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相关事项的具体核算办法。

五、核查主体和方式

  (一)核查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二)核查方式。

  在申请人书面声明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项目及其特点,综合考虑适用范围、人员力量、成本效率等因素,采取信息核对、实证调查、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核查。

  1.信息核对。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实证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侧重查看实物或凭证,做到有据可查、有凭为证,全面了解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佐证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3.评估测算。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中无实际发生凭证、难以确定实际数额的,可以依据当地确定的行业参照标准等,结合实证调查所得信息,按照当地规定的核查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典型案例评估的做法,为相似家庭的贫困状况评估提供参照。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任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群众关注度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统计调查等部门的协作,立足农村和本地实际,抓住难点和重点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核查办法和评估标准。有条件的地方,政策标准可相对统一;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类型地区,提出差异化意见。统计调查部门要根据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要求,协助民政部门编制核查所需指标,配合完成居民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核查的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底前,各地应当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统筹牵头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编印统一的调查表单和操作手册、实施绩效考核等方式,不断规范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核查行为。

  (二)加强基层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核查工作,发挥其专业特长,确保核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对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要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披露和诚信登记制度,对于骗取农村低保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因管理不力产生问题、造成恶劣后果,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四)开展广泛宣传。各地要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规定,使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和救助金额等情况作为社区公示的重要内容,在村(居)委会长期公示,便于群众监督。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2015年3月10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  经济  家庭  工作  状况  申请  核查  加强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  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2〕8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8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0〕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7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 号

 民政部 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9〕125号

 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5〕5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9〕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门头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 门政发〔2012〕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