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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门头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 门政发〔201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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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门头沟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意见的通知 门政发〔2012〕4号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2〕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区农村低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农村低保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我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物价指数及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和相关待遇,按照公布实施的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4560元),决定将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现在的月人均340元提高到月人均380元(由年人均4080元提高至年人均4560元)。 二、低保资金采取分级负担 我区农村低保资金继续采取区、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负担比例为8:2。农村低保资金纳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执行时间: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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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 居民 调整 标准 农村 门头沟区 最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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