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号

  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民 政 部

2018年7月13日

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

  (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召开换届会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部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在直管社会组织兼职,应当同时提交兼职的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职的签字文件等。

  第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出席、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应当坚持聚焦主业、目的明确、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进行计划安排。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管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合理确定参加人员。有关人员比例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义召开的会议、论坛等,确需举办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直管社会组织发起并承担组织和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应当在行业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三)项所列事项,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交申请;拟邀请部领导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主要参会人员等。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承诺领导人与会。

  第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说明活动必要性,并附背景资料。

  第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会议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与会人员范围和总数、外宾或港澳台嘉宾人数,是否邀请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外国政要出席会议等。

  直管社会组织申办和承办国际会议,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会议计划。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包括会议召开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六)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内容和合作方式、拟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有关境外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情况、加入的必要性和意义等;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要内容、拟邀请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在华行程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国际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的,应在活动的报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批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活动目的、开展方式、参与人员范围、合作方基本情况等;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情况等;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的,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直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50万元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第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

  第十八条 直管社会组织报备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十九条 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直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直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社会组织公章)

××年×月×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社会组织  民政部  报告  管理  暂行办法  事项  重大
  民政部  民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牌匾证书管理、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报备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22〕89号

 民政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通知 民发〔2022〕63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8 号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民办函〔2018〕82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民函〔2021〕7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8〕85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关于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社管函〔2020〕83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民发〔2021〕6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民发〔2018〕115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0 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民政部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监察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44 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6〕13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