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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标准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工作,落实本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市人防办对《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京人防发〔201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22年8月14日起实施,《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京人防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根据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的抗力级别为甲5级、甲6级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在设计、标准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

  1.3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2.1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按人防工程的防护区、战时主要出入口、竖井、人防连通道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计算,且应以每个防护单元为单位分别进行统计。

  2.2 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为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或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围合而成的,其防护设备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系统的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2.3 战时主要出入口建筑面积应包括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或防护门以外有防护要求的通道、楼梯间建筑面积和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2.4 战时主要出入口处楼梯间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5 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应为管理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出地面建筑的建筑面积。

  2.6竖井包括通风竖井和物资垂直运输井。物资垂直运输井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战时通风竖井的建筑面积应按相邻防护区所在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7 人防工程之间的人防连通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其面积指标可计入任一相邻防护单元面积指标之中。

  2.8 当防护区内部的坡道下方加以利用时,结构层高小于2.20m(无法获取层高时净高不足2.10m的)时,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9 次要出入口、采光井、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竖井、防爆波电缆井、转换风道等不应计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0 位于防护区内且专供人防工程使用的变电所、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等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1 战时主要出入口敞开部分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永久性防倒塌棚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2 封堵结构或预留连通口外侧房间、通道以及土建风道、油罐、储水(油)池等,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3 防护结构外墙外侧的防水层、保温层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4 防护区内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防爆波化粪池、油管接头井等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5 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战时主要出入口及战时通风竖井,其共用部分面积指标可计入任一相邻防护单元面积指标之中。

  2.16 警报器控制室及高点监控控制室不计入应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7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中面积应取位至0.0001m2,最终面积应取位至0.01m2。

  2.18 其它人防工程空间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中的规定计算。

  3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3.1应测绘人防工程总平面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3.1.1 在图中标明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的范围边界并注明其编号;不同的战时功能应采用不同的图例表达清楚;多层人防工程应分层表达清楚;

  3.1.2 标注各防护单元防护区边界线角点坐标,转折密集区选择主要折点进行标注;

  3.1.3 标注战时主要出入口及进排风竖井、物资提升井、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的首层出地面外边界主要角点坐标,以上内容集中设置在一起的,只标注合并后的外轮廓线的角点坐标;

  3.1.4 注明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编号及其通道位置和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位置;

  3.1.5 注明战时通风竖井、物资提升井、人防连通道位置;

  3.1.6 次要出入口、采光井、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竖井、防爆波电缆井、转换风道只用文字标注位置不进行编号。

  3.2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按照本规则2.1至2.18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形成《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详见下表。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

  坐落.png

  3.3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

  4 附则

  4.1 本规则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4.2 本规则于2022年8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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