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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9〕6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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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京人防发〔2019〕69号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报审、审批、测绘、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市人防办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1 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 1.1 防空地下室应计算下列面积指标: a)建筑面积; b)防护区建筑面积; c)附属建筑面积; d)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e)防护单元掩蔽面积。 1.2 建筑面积为防护区建筑面积和附属建筑面积之和。 1.3 防护区建筑面积:是指人防工程中由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1.4 附属建筑面积:按结构位置可分为附属地上建筑面积、附属地下建筑面积。 1.4.1 附属地上建筑面积由地面管理用房、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物资提升井出地面部分建筑面积组成。 1.4.2 附属地下建筑面积由主要出入口及通道地面以下部分、物资提升井地面以下部分和战时通风竖井建筑面积组成。 1.5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的建筑面积。 1.6 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管理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口部建筑的建筑面积。 1.7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为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其防护设备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系统的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1.8 防护单元掩蔽面积为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扣除结构和下列部位的面积: a)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 b)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 c)厕所、盥洗室。 2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2.1 室外出入口处楼梯间建筑面积按自然层计入附属建筑面积。 2.2 战时通风竖井的建筑面积按相邻防护区所在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附属建筑面积。 2.3 物资提升井建筑面积按自然层计入附属建筑面积。 2.4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筑面积计入建筑面积,但其与汽车坡道合并设置时不计入附属建筑面积。 2.5 当坡道加以利用时,结构层高小于2.20m(无法获取层高时净高不足2.10m的)时,不计入建筑面积。 2.6 室内出入口、采光井、单独设置的平时通风竖井、独立防爆波电缆井不计入建筑面积。 3 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 本计算规则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5 本规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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