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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查处城镇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查处城镇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政发〔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查处城镇违法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房山区查处城镇违法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止和组织查处城镇违法建设,实行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查处会商制度。对城镇违法建设案件,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安、市政市容、工商等部门进行会商,制定查处方案,协调安排查处工作。

  三、建立案件协查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情况应当由规划部门进行协查。必要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查阅、复制身份证明、建设工程、房屋权属、工商注册、土地性质等相关资料。规划等协查部门应当及时将协查结果明确回复查处机关。

  四、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城镇违法建设案件,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公安、市政市容、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联合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工作。

  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向主责查处机关进行反馈。

  六、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组织查处辖区内城镇违法建设。

  (一)建立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城镇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处置,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违法相对人基本信息及违法建设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城管等部门。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将违法建设及违法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后向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报告。

  (四)配合、参与城管等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当被询问人拒不签字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作为见证人予以签字证明。

  (五)经区政府责成,对城管等执法部门已经下达《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及《强制拆除通知书》的城镇违法建设,负责组织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及拆除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查封施工现场预案、拆除方案,并协调公安、交通、市政、消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维护、交通疏导、断水断电、防火安全、医疗急救等工作。

  2.负责配合城管等部门共同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及强制拆除过程中违法建筑物内财物的清点工作。城管等部门负责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财物交由街道办事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当事人拒不领取的,由城管等部门依法办理提存。

  3.负责组织工作人员维持拆除现场周边秩序。

  七、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城镇违法建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同时将情况函告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先行查处。对于违法建设相对人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二)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违法相对人不停止建设的,经区政府责成,制发《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查封现场通告。

  (三)查封前,负责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并在现场张贴封条。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

  (四)城镇违法建设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已责令停止建设或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

  (五)在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前,将区政府责成的通知、工作预案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核后确定出警事宜。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提前5日在现场通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原因、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七)负责制作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执行情况笔录,并由参加查封或拆除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当事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八)负责查封施工现场及强制拆除过程中的全程摄像。

  (九)负责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区维稳办。

  八、公安部门负责出警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交通管制、车辆疏导,负责拆除现场周边拉设警戒线,劝离拆除现场内的无关人员。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置,确保拆除工作正常进行。

  九、民防、环保、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及验收手续。

  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对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十、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及提供服务。

  十一、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做好查处城镇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并做好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通告工作。

  十二、查封施工现场及强制拆除报审程序:

  (一)当事人逾期不停止违法建设的,城管等部门应当将不停止建设的情况及查封施工现场意见立即报区法制办审核。对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城管等部门应当自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及强制拆除意见报告区法制办审核。

  (二)区法制办对案卷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的,退回执法部门继续调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区法制办印章后报主管区长审阅。

  (三)主管区长审阅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区政府印章。

  十三、无法确定城镇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城管等部门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通告,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通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通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城管等部门将情况报区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没收。

  十四、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乡镇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按照《房山区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1〕22号)文件执行。乡镇区域内的城镇违法建设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乡镇政府负属地管理职责。

  十五、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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