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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政发〔2011〕2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程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房政发〔201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程序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房山区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程序实施意见

  为保障房山区乡村规划的顺利实施,严格依法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二、房山区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房山规划分局、区城管大队和各乡镇政府是本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机关。各乡镇政府依照本程序,制止和查处本辖区内乡村违法建设。本意见未明确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房山公安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房山工商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养殖中心)、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经管站、区种植中心以及区供水、供电、公路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区查处违法建设的协助和配合工作。

  三、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责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责任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责机关。

四、各乡镇政府查处乡村违法建设实施程序

  (一)立案。对初步确定为违法建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乡镇政府主管领导批准,领导批准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后,应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的,对违法建设予以查封。

  同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及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审批机关发送《协办通知单》,停止向违法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服务或审批,以上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调查取证。对于已立案调查的违法建设,承办人员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取证,同时,可发函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执法人员依据调查取证的情况以及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对违法建设的事实和性质进行认定。

  (三)审查决定。承办人对调查取证违法建设的情况报乡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呈批表。

  (四)限期拆除和拆除。经认定确属违法建设的,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限期拆除;已取得乡村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限期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和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

  (五)结案。填写结案报告。

五、查封的具体实施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实施查封时,应现场通告查封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工具、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并查封,并制作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书面确认。查封后,应现场张贴封条,留存影像资料。

  公安机关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单位应对查封施工现场工作予以配合。

六、拆除的具体实施

  (一)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对经批准实施拆除的违法建设,应制定具体的拆除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拆除方案和应急预案报房山区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和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室备案。需公安机关协助的,报房山公安分局依程序审核批准。

  (二)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可以自行组织拆除违法建设,对于重大违法建设,乡镇政府可以协调组织规划、国土、公安、城管、农村工作等部门实施拆除。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配合保障。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有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房山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房山区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和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室审核。

  (四)实施拆除。实施拆除工作应提前5日在现场通告拆除决定,告知实施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并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认,并将财物运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拆除。实施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七、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各乡镇政府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通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通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通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各乡镇政府组织拆除。

  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查封决定、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拆除决定书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未尽事项依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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