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3〕1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3〕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亦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修订)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就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所指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居住人数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承租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本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本规定的租赁行为。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业主大会应根据本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规约,增加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相关租赁限制条款。明确违反管理规约出租、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出租人及时终止租赁行为;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租赁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基层管理服务站和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出租登记和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对发现的违规租赁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并存档备查。

  六、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基层管理服务站、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账,完善房屋租赁巡检、发现与报告机制,实现对房屋租赁的动态监管。

  七、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违规租赁行为的综合治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违反出租房屋面积标准限制条件和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隐患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治理。

  公安部门应对出租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以及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划建筑性质不明确的,予以明确。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要将房屋租赁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执法查处工作。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键字
  出租房屋  标准  居住  公布  问题  面积  人均  本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京建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6〕22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4〕31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规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3〕5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3〕13号

 出租人出租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情况在房屋租赁中时有发生,《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