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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18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生态文明示范区,为2019北京世园会和2022年冬奥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城乡环境,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发〔2010〕1137号)和《中共延庆县委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意见的通知》(延发〔2015〕14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区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日益强烈,农村地区宅基地建房不同程度上出现了超高翻建、侵街占道等不良现象,没有通盘考虑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不符合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影响了农村和谐稳定。

  《办法》的出台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区建设宜居新城、精品小镇、美丽乡村总体要求的具体实践,是解决当前全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建房存在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农村村民在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行为,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美丽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乡镇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好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二、《办法》制定与实施原则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强化规划引领指导作用,建立乡镇责任规划师制度和协作规划机制,修订各乡镇域总体规划和村庄体系规划,统筹好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规划布局,彰显农村鲜明特点,突出区域民俗特色,打造功能完备、空间合理、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宜居宜业宜游人居环境。

  二是坚持依法管理。各部门、各乡镇应认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程序,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行为。

  三是加强政府引导。加强政策支持和舆论宣传,引导农民更新房屋建设观念,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建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自觉依法依规进行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促进农村房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景观化。

三、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办法》从长远考虑,明确了区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建立了比较规范便捷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审批程序、比较完善高效的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在规划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要以乡镇为单位完善乡镇域总体规划,乡镇总体域规划要明确村庄布局规划,明确搬迁村、保留村、合并村。《办法》要求先行编制村庄规划,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区政府审批,作为农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的审批依据,对于规划保留村庄,要选用标准图例,同时还要求国土、住建、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园林等部门明确相应的专业规划以保证《办法》的实施。

  在建设方面,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要严格履行“提出申请、建设批准、施工备案、开工放线、竣工登记”五个主要程序,符合有关建筑面积、密度、高度、间距、退界、风貌、材料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管理方面,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服务。充分发挥“区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三级管理机制作用,坚持政府指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规划、国土、住建、农村、城管、安监、消防及公共服务行政主管等部门是全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力量,按照职能分工,对村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承担制定政策、规划引导、指导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政策奖励、违法查处等职责。各乡镇政府是辖区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上房屋建设日常管理、质量安全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查处辖区内宅基地上房屋建设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是做好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协助力量,负责利用村民自治制度,选定本村整体风貌和图例,负责对本村村民提交的宅基地房屋建设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给予协助配合,同时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

四、工作组织和保障机制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在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延庆规划分局负责统筹实施推进。规划部门要会同区新农办(农委)及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技术指导和政策解释。各乡镇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及审核审批的具体机构和人员。各职能部门要确定本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工作机构和具体人员。

  二是要做实宣传指导。各乡镇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注重舆论引导,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规范农村建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发挥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自觉依法依规进行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加强服务,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及时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要注重政策集成。联席会要研究制定政策,引导农民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也要

  集成政策、整合资源,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合力推动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联席会成员名单

  附件2: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意向图例(第一批)

下载附件
(1)附件1: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联席会成员名单.docx
(2)附件2:北京市延庆区农村村民个人原有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3)附件3:意向图例(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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