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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京建法〔2012〕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京建法〔2012〕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名册使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是指,对本市1980年以前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房屋建筑,以及1980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的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的人员密集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 名册由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发布合格承包人名册资格审查公告,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产生。

  第四条 名册适用于列入2012年至2015年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凡参与市、区县政府出资并依法应当招标的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应当为名册内的企业。

  第五条 名册内所有企业不分排名先后,均为合格投标人,均有平等参与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投标的权利。

  第六条 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由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实施责任主体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参与投标人为名册范围内的企业。

  第七条 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在名册提供的合格承包人中以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7家以上(含7家)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名册提供的合格承包人中选取3家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从名册中选择投标人后,直接到属地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投标人资格登记并进行招标,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其数量不得超过该标段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名册内承包人的同一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同区县、不同标段同时投标。如果在不同区县、不同标段同时中标,承包人只能选择一个标段作为中标工程。中标项目管理机构在中标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前,不得参与本企业对新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同一标段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如已承担其他在建工程,不得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第十四条 企业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换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所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被换项目负责人相同的执业资格及管理能力、业绩等,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应当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bcactc.com)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名册中选取三家以上合格承包人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入册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得进行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精心组织工程建设,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八条 入册企业在工程投标和实施时,应当遵守其递交的合格承包人名册入册资格审查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符,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第十九条 入册企业资质等级因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入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名册:

  (一)在入册申请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资质被降低后不满足入册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应予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清出名册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

  附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

下载附件
(1)附件1: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docx
(2)附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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