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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7〕1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7〕1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切实解决当前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标专家入库管理,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制度

  (一)评标专家候选人的征集采取个人自愿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在单位对其推荐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承担管理责任。

  (二)评标专家候选人申请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三)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候选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和单位推荐资格,并记入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

  (四)评标专家候选人申请入库过程中,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存在扰乱工作秩序、辱骂或威胁工作人员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建立评标专家应急抽取机制,完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功能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应急抽取机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试点开通评标专家应急抽取功能。

  (六)因评标专家缺席、回避等原因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时,经招标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可以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七)应急评标专家确认参加应急评标后,一年内出现迟到三次或缺席一次情形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应急评标专家资格。

  (八)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采取当天抽取评标专家次日评标的方式进行;本市重要工程的评标,经招标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可以采用当天抽取应急评标专家当天评标的方式进行。

  (九)应急评标专家履行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相同。应急评标专家因个人住址或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不能参加应急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修改相关信息。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专家信用管理制度

  (十)对违法违规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实名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实现违规评标专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十一)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暂停其所在单位下一年度评标专家候选人推荐资格。

  (十二)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十三)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调离本单位的评标专家信息告知市人力社保局;变更后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十四)评标专家存在个人信息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变更或修改个人信息、故意阻挠管理部门调查质询工作等行为的,视为《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培训考核长效机制

  (十五)本市建设工程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探索并逐步试行本市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接受电子化评标培训,具备电子化评标能力后,可参加电子化招标项目的评标。

  (十六)评标专家应当加强对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组织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综合能力考核,评标专家未按照要求参加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评标资格,同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评标专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评标专家考核活动中,出现作弊、替考等诚信缺失行为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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