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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论证咨询行为,积极发挥专家在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作用,推进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论证咨询行为,积极发挥专家在轨道交通建设中的作用,推进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资深专家顾问团”(下称“轨道交通资深专家顾问团”)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家库”(下称“轨道交通专家库”),并对其进行管理,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

  第三条 轨道交通资深专家顾问团成员为60岁以上、身体健康且为北京轨道交通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直接聘任。轨道交通资深专家顾问团主要职能:

  (一)参与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决策咨询。

  (二)参与重大风险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咨询。

  (三)参与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工作。

  (四)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和审查工作。

  (五)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鉴定和评估工作。

  (六)其它重大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专家库分岩土工程(含明挖、暗挖、降水、盾构、监测)、模架工程、吊装及拆卸工程(含塔吊、龙门吊等)、轨道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材料及材料检测和桥梁工程等八个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模架工程、吊装及拆卸工程等三个专业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危大工程专家库”)统一管理,其他五个专业参照前三个专业进行管理。

  岩土工程、模架工程、吊装及拆卸工程等三个专业专家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尚应遵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轨道交通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特殊业绩者可不受条件限制);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的城市轨道交通在京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四)曾参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编制,或曾参加重大风险工程设计审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五)年龄在40岁(含)至60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

  (六)年龄在40周岁(不含)以下,但工作业绩突出,经考核合格,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限制。

  第六条 轨道交通专家库中模架工程、吊装及拆卸工程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证书编号,其他专业专家证书编号在各专业之前冠以“DT”,以示区别。

  第七条 轨道交通专家库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门设立,只有经审核批准进入轨道交通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咨询活动。专家应当依据自己的专业及特长接受组织单位的聘请并参加论证会,不得跨专业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也不得参加自己不擅长的专项方案论证会。

  第八条 专项方案论证组织单位应根据所论证的方案涉及的专业聘请持相关专业证书的专家参加论证会。参与论证会各专家的专业组成应合理。明挖(暗挖、盾构)等专项方案论证应同时聘请监测、降水等专业的专家,以保证专家论证意见全面、客观、科学。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规定。

  (二)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参加专项方案论证活动。

  (三)及时了解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状况,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协助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四)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轨道交通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也不得以轨道交通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六)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密约定。

  (七)在进行论证活动时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八)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项方案论证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专项方案论证时,应经全体与会专家协商一致,投票选出专家组长。专家组长除上述第十条、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外,尚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主持方案论证工作,综合归纳专家意见。

  (二)于论证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专家论证报告和专项方案报送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三)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成员对所论证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一)依据工作需要随时聘任符合条件的专家;

  (二)接受由于健康、工作调动或工作性质变化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专家辞职;

  (三)对犯有严重错误的专家除名;

  (四)任期届满前,由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专家库中专家库进行考评,决定续聘或不再聘任。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八)款专家义务的。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的。

  (四)工程按论证方案实施后发生事故,且事故的原因之一为经论证的方案存在明显缺陷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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