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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现发布《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的测绘成果,均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副本。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须持单位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

  外地的单位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机关的公函和有关资格证书等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六条 外国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单独或合作测绘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向市规划局提供全部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条 测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规划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需要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同意;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测绘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其原始测绘资料和数据,由测绘单位保存,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和出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外提供国家未公开的本市测绘成果,均须报市规划局批准,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测绘,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地形图分幅规定。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提供、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分别处提供和使用双方责任单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测绘资格。

  三、未经提供测绘成果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市规划局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失密论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发〔2021〕4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77号  (2020/12/31)
  关于“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的公示  (2016/7/27)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5〕17号  (2015/6/26)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4〕8号  (2015/1/1)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2014〕31号  (2014/8/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8 号  (2014/7/1)
  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4〕1号  (2014/4/7)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11/4/27)
  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1〕15号  (2011/4/12)
  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198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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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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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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