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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6]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6]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做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

  (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以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辖区内其他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

三、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登录www.bjjs.gov.cn下载,以下同);

  3.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原件;

  5.《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

  8.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9.委托测绘合同复印件。

  其他:项目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房产预测绘成果中,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3%以内的楼栋,提交《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原件。

(二)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用于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

  7.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委托测绘合同复印件;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

  1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12.规划许可部门出具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证明复印件。

  其他:项目含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备案意见复印件;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房屋已预售的,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有房屋及购房人信息页及所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实预测楼号对照表原件;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合同约定可以无需购房人书面同意即可变更的情形外,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材料复印件;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非住宅项目(不含酒店类、研发、工业项目),分套(间)申请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平面)原件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非住宅项目(不含酒店类、研发、工业项目),分套(间)情况较预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平面)原件;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测绘)原件。

(三)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其他:施工图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施工图原件;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房屋已预售的,已预售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合同约定可以无需购房人书面同意即可变更的情形外,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已预售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材料复印件;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作出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房产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

  3.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

  4.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其他:住宅套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房屋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合同约定可以无需购房人书面同意即可变更的情形外,提交变更材料和所涉购房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补充协议复印件;房屋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冻结的,被限制的房屋面积变化超过3%时,提交说明材料和作出该限制决定的机关同意该变化的材料复印件;已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且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的非住宅项目(不含酒店类、研发、工业项目)分套(间)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原件;已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非住宅项目(不含酒店类、研发、工业项目)分割(合并)测绘的,提交原报批规划许可用图及房屋登记证明复印件;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提交《房屋登记表》(一式四份)、《房产平面图》(一式四份)原件;其他变更情形,提交变更材料和有权作出该变更的单位许可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除施工图外,所有材料应以A4幅面装订并按照顺序编写页码、材料目录,目录中各材料须填写起止页码;房产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光盘存储,内容包括wlp数据包、word版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CAD成果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除外),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所有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须经审查合格并逐页加盖审图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应逐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程序

(一)受理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与决定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签署意见后转决定人员。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决定人员对审核人员转交的材料按照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告知人员。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过程中,增加实地查看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每个待审核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审核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查看;测绘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查看工作,并参加查看;

  2.实地查看过程中,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实地查看记录单;审核人员认为重要的事项应当现场拍摄照片或视频资料留存,凡查看内容现场情况与房屋面积测算草图、房产测绘成果不符的,必须现场拍摄能足够反映差异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留存。实地查看结束,审核人员、测绘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应在相应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3.实地查看内容:查看建筑物外围形状、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房屋建设位置与外围形状、建筑物层数等是否与房屋面积测算草图、房产测绘成果相符;查看建筑物外围建筑面积起算位置、特殊层高部位层高起算基础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查看内业审核过程中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事项。

(三)告知与送达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未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连同《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并送达申请人。

  已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建设单位网上提交实预测数据对应结果。实预测数据对应符合要求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连同《房屋登记表》(一式三份)、《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一并送达申请人。

  审核未通过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还应当随《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出具未通过具体原因送达申请人,同时制作房产测绘成果待修改数据包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

(四)办理时限

  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五、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用章要求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办理结果通知书》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应在材料正面右上角逐页加盖“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并填写日期。“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应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制定的印模(附件)由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六、自2016年3月1日起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6年3月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受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此前市建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章印模式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

印模式样


  整体印章大小:59×24mm

  字蓝色高度:5.0mm

  外框蓝色宽度:0.8mm

  注:审核部门名称应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具体名称(可以简称),如“东城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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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  测绘  事项  调整  审核  成果  问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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