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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大政策支持保障 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宋令文

【青海】加大政策支持保障 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宋令文

  就业是民生之基。五年来,我省就业呈现出渠道逐步拓宽,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得到调整,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新增就业持续增加等亮点,为全面取得小康社会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展望即将到来的“十三五”,省委、省政府科学谋划,持续将就业工作作为惠民生、稳增长的主要抓手。近日,就我省在“十三五”期间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宋令文。

  问:在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时期,我省将如何继续营造“双创”氛围,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持续化、常态化?

  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省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一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统一全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和奖励奖补等就业政策主体和范围。

  二是在适当提高各项补贴政策标准,统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兑现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切实发挥好政策引导、扶持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将创业初期的城乡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初创者的心理、管理、经营素质、提升其创办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促进更多劳动者创业为目标,梯次推进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创建工作。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全面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建设。以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和创业成果展为契机,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劳动者参与创业活动。

  四是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实施精细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计划,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五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加大创业资金支持,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扎实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持续化和常态化,不断提升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问:“十三五”时期,我省如何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答:按照2015年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未来几年里,一是鼓励大学生入企业就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

  二是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三是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鼓励高校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

  四是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

  五是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领办创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问:“十三五”期间,我省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鼓励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一是清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二是加强省际和地区间劳务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三是对就业困难农民工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交通费补贴。巩固提升“海东拉面”、“枸杞采摘”、“热贡艺术”等品牌成果,培育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四是各市州要打造2到3个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劳务经纪人。五是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六是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征地补偿方案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安置就业措施。七是对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未就业的,可按零就业家庭对待,享受相关政策。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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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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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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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70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3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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