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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91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水务部门对备案的区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送区人民政府依法修改。”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地区和人口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全市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十二、删去第六章。

  十三、删去第七章中的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部门”,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联内容
  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管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23〕597号 
  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53号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5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资管〔2022〕25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办水电〔2022〕272号 
  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关于印发《中国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及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8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52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 
  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隐患应急整治工作的通知 办运管〔202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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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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