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关联内容
  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管发〔2023〕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23〕597号 
  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53号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5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 办资管〔2022〕25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小水电站大坝安全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办水电〔2022〕272号 
  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政法〔2022〕362号 
  关于印发《中国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的通知 国核安发〔2023〕13号 
  关于开展黄河流域及京津冀地区公共机构用水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8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52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1号 
  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2〕102号 
  关于做好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隐患应急整治工作的通知 办运管〔2023〕119号 

 关键字
  基金  水利建设  筹集  管理  使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财综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医保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医保发〔2021〕35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58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检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8〕66号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财审发〔2014〕96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2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34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340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