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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电〔2020〕41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电〔202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作出部署。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细化政策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分区分级细化政策安排,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疫情严重影响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影响的程度,确定增发生活补助的范围和标准。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低保申请,确保所有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的类别和情形,重点救助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非本地户籍的新冠肺炎患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发生地应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结合当地实际明确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具体情形、标准和救助时限,统筹运用好实物帮扶和现金救助政策。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方面的作用,指导社区(村)或安排相关人员、机构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等部门,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类物价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应对意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科学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处理好价格临时补贴与提高低保标准之间的关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统筹推进兜底脱贫。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兜底脱贫工作,认真落实全国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动员大会精神和《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民发〔2020〕18号)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贫困人口救助帮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救助因疫致贫返贫群众。要会同扶贫等部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数据比对和摸底排查,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帮扶,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四、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整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投诉举报专线等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开通“12349”民政公益服务热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全省联通。现阶段,要全面公布现有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号码,加强电话值守,保障热线畅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求助转介机制,使各类社会救助求助事项都能得到及时办理。

  五、加快实现社会救助线上办理。全面开展金民工程应用推广,促进互联互通、纵横联动和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社会救助工作深度融合,不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流程,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方便救助申请,缩短办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可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调查审核的主要方式,入户调查可采用电话、视频等非接触、远距离灵活方式。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救助合力。

  六、加强部门协同。发挥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一事一议、一案一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各地要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将掌握的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信息及时转介给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救助申请工作。要及时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政策举措通报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

  七、强化资金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影响、兜底脱贫、物价联动等因素,精心测算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力争增加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资金投入。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倾斜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和补贴,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八、深化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采取生动活泼、贴近实际、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宣传《通知》要求和具体落实举措,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要制定具体举措,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贯彻落实《通知》进展情况和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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