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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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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3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煤矿字〔2005〕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会议成员 召集人:李毅中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成 员:赵铁锤 煤矿安监局局长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研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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