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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407号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旅发〔2020〕4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0月22日

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广文化特色突出的互动式、体验式、沉浸式的文化旅游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入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和《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能充分展示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优势,对传播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等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具有服务接待条件,对公众或团体开放,能为游客提供互动式、沉浸式旅游体验服务的资源场所。

  第三条 基地建设运营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并举。

  第四条 基地体验项目应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自主申报,突出特色,统一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基地认定标准,统筹组织基地认定,对纳入认定范围的基地进行复审、复核等工作。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地复审、复核。

  第七条 北京市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辖区内基地的初审、推荐,配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基地的复审、复核。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地初审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对基地的规范运营、安全应急、投诉处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进行基地申报:

  (一)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旅游体验主题鲜明,具有突出的中国传统与现代文化特色;

  (二)文化旅游体验兼具知识性、参与性、趣味性和互动性,流程设计科学,体验形式多样,体验者参与度高、认同感强;

  (三)文化旅游体验服务规范,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四)外部可进入性强,导引导览标识位置醒目,环境干净整洁,整体适游性好;

  (五)内部环境具有文化氛围;

  (六)配备厕所、停车场及休憩场所等配套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提示及警示标识,并定期维护保养;

  (七)通过公布开放时间或接受预约等方式对外开放;

  (八)申报单位应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证件,包括消防许可证、基地内所有建筑的房产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如经营餐饮);

  (十)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市场秩序问题、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可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基地发展的要求,对基地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基地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申报承诺书及评分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介绍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体验项目(场地、服务人员、接待、营销等)、相关管理制度或措施(治安、消防、防汛、生产安全、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服务质量、投诉等制度措施,火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的应急管理预案);

  (四)体验流程的视频、图片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基地认定申报通知;

  (二)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以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申报单位,依据评分标准进行实地勘验;

  (三)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择优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推荐,并将申报材料、初审材料一并提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各区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开展实地勘验,根据复审结果拟定基地名单;

  (五)拟定基地名单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或直接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开展基地的认定工作,每三年组织开展基地的复核工作。复核不达标的基地,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基地运营发展情况报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汇总本区基地总体运营情况后,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六条 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撤销其基地命名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基地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且在限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七条 因故主动撤销基地命名的,由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经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撤销其基地命名。

第五章 支持和服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相关扶持政策,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区范围内基地建设运营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的基地,其体验项目可通过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予以择优扶持,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参考年度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申报公告。

  第二十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媒体、展会等多渠道加强基地资源的宣传推广,在基地与文旅企业的资源对接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文旅体验产品,为游客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基地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参与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营利性的基地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处于整改期间及被撤销命名的基地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及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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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  文化  旅游  体验  认定  管理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京文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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