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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广发〔2013〕205号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广发〔2013〕205号

  各区县文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县局,各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行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公安局

2013年11月24日

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使用。

  第三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四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对管理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电影放映场所与其他场所合用的,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工作档案标准化

  第五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火情处置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等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 电影放映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四章 宣传培训常态化

  第八条 电影协会、院线、联盟等行业发展组织应发挥消防安全宣传促进作用。

  第九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对内管理、对外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宣传海报,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消防安全内容等形式开展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利用电影屏幕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在影片播放前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短片;在影片宣传灯箱划定三分之一的区域增设消防知识,提高观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员工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场所员工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第五章 预案演练正规化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四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期间,各放映厅应保持所有安全出口畅通,指定工作人员值守,配备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便携式照明工具。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引导观众疏散至安全区域。

第六章 隐患查改规范化

  第十六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一)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顺序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每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巡查记录、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是否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中控室值班及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有效情况,消防水源情况。

  (三)每月独立或联合建筑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内容包括手动报警现场确认测试,消防电话通信测试,常闭式防火门功能测试,消防广播测试,烟感、温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自动喷淋末端压力放水测试,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系统测试,水泵房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防火卷帘远程起降、手动起降测试,排烟送风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备用电源切换测试,消防电梯运行测试、消防中控设备信号反馈及联动操作等测试项目。

  (四)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五)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要签字。

  第十七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内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或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将放映室、影片储藏室、观众厅、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库房、消防水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

  第十九条 设有影片储藏室的电影放映场所不得长期储存含有硝酸纤维素等易燃片基的电影胶片,避免储存不当引发火灾。使用医用酒精等保养清洁液体擦拭3D眼镜后,应将保养清洁液体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电影放映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一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前和结束后要对场所进行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各放映场次必须间隔10分钟以上时间,对放映厅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消除消防隐患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非营业期间的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电影放映场所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设备及线路的敷设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及线路检测。营业期间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制度化

  第二十四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地区)两级电影放映场所主管部门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督促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电影放映场所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市、区县(地区)两级电影放映场所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电影放映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夯实电影放映场所火灾防控基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起施行。由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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