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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步伐,推动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有力促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现就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统一。在确保导向正确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营造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市场环境。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推动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文化企业特点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关系,着力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树立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经济效益最优化。

  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模式,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管导向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任务,实现国有文化资本布局结构更加优化、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更加完善的总体目标,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

二、调整优化国有文化资本布局结构

  (一)推进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结合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产业类别、资产性质和收入结构,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本进退机制,对国有文化资本存量进行优化配置,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及时清理“僵尸企业”和“空壳企业”。加快国有文化企业优化整合和功能性重组,对功能相同的企业和不同企业中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板块进行整合。推动出版、发行、影视、演艺等国有文化企业交叉持股或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并购、股权合作等形式,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鼓励本市国有文化资本与境内外资本进行合作对接,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

  (二)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支持国有文化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混合型并购基金,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国有文化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方式,选择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艺演出场所等建设。

  (三)做强做优文化主业。围绕“一核一城三带两区”,深入挖掘开发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资源,引导国有文化企业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实施品牌化、特色化发展。着力突出文化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国有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要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内容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等新型文化业态,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文化公司把符合条件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主业。研究制定本市国有文化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开展对外文化投资和并购、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不断提升国际传播能力。

  (四)拓宽国有文化企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国有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步伐,不断提高国有文化资产证券化水平。大力推进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力争到2020年每家市属大型国有文化企业集团至少拥有1家实现挂牌或上市的企业。鼓励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探索通过设立国有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国有文化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持有国有文化企业股权的试点。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逐步参与再担保、再保险、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业务。

三、加快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对于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市属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大转企改制力度;对于暂时不能整体转企改制的市属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要研究通过剥离竞争性生产经营部分等方式稳步推进改革工作。按规定已经转企的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闻网站等,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探索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可剥离进行转企改制,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利用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为发展壮大新闻宣传主业服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新闻出版传媒领域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积极稳妥开展试点。

  (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已实现公司制改造的国有文化企业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国有独资文化公司由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大力加强董事会建设,合理确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国有独资或全资文化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完善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依法组建国有文化企业监事会,对国有文化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董事选聘、监事选派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外部董事、监事人才库,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实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选聘办法,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转换通道。

  (三)建立健全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进一步规范考核评价程序,建立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根据国有文化企业不同功能及类别,制定差异化考核标准,确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要求,细化量化社会效益考核指标,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原则上不超过75%;科学合理设置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对承接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项目、“一带一路”文化项目等国家重大文化项目和任务,以及参与文化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升级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后可在企业绩效考核中视同于利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完善国有文化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四)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科学评价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制定薪酬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制度试点工作,在混合所有制文化企业中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在国有投资运营类文化企业中探索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国有文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人才机制,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人才和高层次复合型文创人才。加强人才引进工作,企业从海内外引进的高级文创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符合政策的经批准可办理在京落户。探索建立“双通道”晋升制度,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艺术家、首席制片人等高级技术岗位,给予其与同级别管理岗位相一致的地位和薪酬待遇,拓宽艺术、技术人员晋升渠道。鼓励企业设立名家工作室,加强以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为主导的文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文化产品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适度提高骨干团队和主要创作人的收益比例。完善便捷服务措施,根据实际需要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四、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

  (一)强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监管边界,建立出资人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建立集中统一的全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数据平台,加强资产数据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夯实文化资产监管基础。进一步理顺市级部门与其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稳步推进市级部门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与所办(属)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资产脱钩改革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将相关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及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纳入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建立内部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国有产权管控,科学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将市属一级国有文化企业管理层级压缩在三至四级以内,严格控制新设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实行国有文化企业重大问题监管约谈和预警制度,及时防范重大经营风险。支持全市国有文化企业和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进入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产交易,并逐步将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研究制定国有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坚持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对专利、品牌、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保护和运营管理。

  (三)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大力推进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推进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推进企业集团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督,推进国有文化资产稽查机构设置,建立健全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企业产权保护机制及资产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经常性审计机制,推行企业负责人离任必审、任中审计、任期轮审制度;开展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督和高风险业务管控。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国有文化企业试点召开出资人(扩大)会议,建立国有出资人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监督评价企业的机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及法律意见书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法律论证和全程法务跟踪。

五、建立深化改革保障机制

  (一)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文化企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贯穿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主线。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将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的党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员总经理同时进入党委会和董事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通过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多种方式,不断创新选人用人有效实现形式。加强内容导向管理,对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由企业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书记是内容导向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扶持办法,建立改革成本由政府和国有文化企业共同承担的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改革发展负担。研究建立文艺院团演出补贴机制,促进转制文艺院团发展。统筹用好文化资金,对国有文化企业因承担重大政治任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维护重要文化场馆设施和确保社会效益而对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偿,对国有文化企业因改制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开展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审计、出具法律意见等工作给予支持。推动落实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方面的财税政策。严格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及国有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相关政策。对国有文化企业依靠知识和创意形成的资本支出,凡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完善房屋土地政策。落实经营类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房产、土地政策。对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所涉及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研究制定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房屋土地处置政策,解决国有文化企业房屋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国有文化企业利用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文化产业项目,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经营困难的国有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和土地,经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国有文化企业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作用,加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取得的新成效,营造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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