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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0年10月29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第六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对小客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对办理指标申请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报车辆购置税、外地车辆转入本市、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应当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文件;对取得指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取得情况;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持相应文件。

  第九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本市采取措施打击利用或者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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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交文〔2016〕217号

 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京发改规〔2015〕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京科发[2015]45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14]46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京交法发〔2013〕290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通告 京交发〔2013〕160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审核合格库存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手续的通知 京交法发〔2011〕80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审核合格库存二手小客车办理交易手续的通知 京交法发〔2011〕80号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额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京车指标发〔2011〕14号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第一期小客车指标摇号时间的通告 京车指标发〔2011〕15号

 关于2015年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各期配置数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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