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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科发[2017]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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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科发[2017]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文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 1.原第十条调整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2.原第十二条调整为:本市财政补助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相关内容,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 3.原第十七条新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及相关细则执行,如与国家政策不符,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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