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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管发〔2020〕38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管发〔2020〕38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规范本市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规定,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成绩为核发燃气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并组织本区燃气供应企业相关人员按照考试要求和时间安排,提前准备,及时参加考核,确保燃气供应企业存续期间,在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合格有效、不断档。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人:赵云;联系电话:68531578)

  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组织、证书发放和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北京市能源运行管理事务中心承担考核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有:编制考核指南和题库、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计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及管理、考核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北京市能源运行管理事务中心不得从事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不得向报考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自2021年起,本市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原则上每半年(6月、12月)组织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增减的,另行安排。

  遇各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临时变更考核时间,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知为准。

  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逐步推广计算机考试。考核满分为100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

  考核以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燃气管理、突发事件处置、消防救援、反恐防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主要内容。

  逐步推广以理论笔试和管理实务相结合的综合型考核。

  第六条 经查证核实,参加考试人员有冒名顶替、考试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试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组织考试、阅卷人员有徇私舞弊、泄露考题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能源运行管理事务中心颁发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合格证式样和编号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

  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自动失效。持证人需要延长合格证有效期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原证收回。补发、换发证书的,由持证人交付制证费用,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十条 北京市能源运行管理事务中心开发建设全市燃气供应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考核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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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京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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