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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将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内容的若干意见 京政容发〔2011〕79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将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内容的若干意见

京政容发〔2011〕79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社会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支(大)队,郊区各区县农委: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2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41号)的精神,现就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内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要求

  通过把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燃气安全及服务市场体系,使燃气用户得到及时、周到和人性化的安全服务;夯实燃气安全监管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健全和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基层工作体系,提高全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具体工作目标是:

  1.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使燃气用户树立安全用气的意识,掌握燃气器具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掌握燃气防火、防爆等有关自救常识;树立保护自用及公共燃气设施的意识,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入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能够对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事件进行举报。

  2.促使燃气供应企业更新经营观念,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发挥社区优势,拓宽燃气企业的服务领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3.健全和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基层组织网络,建立燃气事故救援和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反应灵敏、统一高效”的信息支撑系统和处置保障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北京城市燃气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充分发挥燃气供应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和各级社区服务机构对社区服务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功能,动员、整合全市社区服务资源参与此项工作。

  2.优先解决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社区成员需求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基层工作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1.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中心,以燃气供应企业为主体,以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为补充,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社区安全用气协作网,将社区安全用气广泛纳入到社区安全管理网络中。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当明确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同时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各社区、村委会要设立燃气安全监督员,鼓励楼门院长、居民小组长等人员兼任,引导社区居民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劝阻和制止违反燃气法律法规行为,帮助居民了解和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及注意事项,发现燃气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燃气使用行政执法的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工作制度。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后上岗。

  2.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和供应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安全宣传、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督促社区居民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工作。

(二)开展燃气安全知识业务轮训

  各燃气供应企业对供应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负责人和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及社区燃气安全监督员免费进行燃气法规、燃气安全管理知识的业务轮训。

(三)组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及燃气供应企业要通力协作,在每月七日、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月”期间及重要节日前,在本辖区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向社区成员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推广普及安全型燃气用具,并形成制度。

  (四)建立燃气供应企业与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入户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据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社区居民的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提供地区安全用气工作动态,通报事故情况、用气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对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到访不遇、再访不遇的社区居民用户,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应当帮助燃气供应企业联系预约入户巡检事宜。

  3.燃气供应企业在入户巡检中发现用户存在违反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私自拆改燃气设施,使用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器具等用气安全隐患的,在劝导用户进行整改的同时,应当将有关材料和整改建议逐户书面告知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

  4.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对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进行宣传,督促用户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提请燃气供应企业对整改情况进行查验。

  5.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能有效地动员组织社区居民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处置供气突发事件、事故。

(五)打击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本辖区出现的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非法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及时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并配合进行查处。

  (六)拓宽燃气供应企业服务领域,建立燃气社区服务机构

  1.燃气供应企业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用户管理、服务能力等因素,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乡镇、街道、社区、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委托、联营等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燃气社区服务站。城镇地区原则上按每5-10万个民用户设一个站,农村地区原则上按每行政村设一个站,对于有条件的、居住比较集中的多个行政村也可以集中设一个站。

  燃气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大型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及有关培训工作,负责接待用户有关燃气使用方面的日常咨询;主动征求用户对燃气服务的建议,受理用户燃气服务投诉。

  (2)按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负责对社区内燃气设施、用户自用燃气设施进行安全巡查、检查作业。

  (3)按规定条件、程序取得专项许可后,承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零(配)件更换业务和室内燃气设施拆、改、迁、装工程的设计、施工业务。

  (4)开展液化气配送业务。

  (5)办理查表收费业务。

  (6)受理用户对燃气违法、违规事件的举报,并做好记录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对辖区内进行的、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施工工程进行监督,并在施工期间配合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

  2.燃气社区服务站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七)开展燃气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并纳入市级安全社区评定内容

  符合规定标准的社区,经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社会办、农委、住建委或安全监管局、公安消防机构评定,可命名为“燃气安全示范社区”,并作为评定市级安全社区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为推进工作,由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燃气集团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管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人员,加强联系。

  各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燃气集团负责工作总协调,提出总体方案,并负责督促落实,做好总结经验和推广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和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协助燃气安全主管部门,配备社区燃气安全监督员;落实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的组织工作;负责“燃气安全服务进社区”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推动工作;负责协助燃气供应企业做好居民燃气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为建立社区燃气服务站提供方便条件,对燃气服务站的工作进行监督。

  (三)各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社区燃气服务站的建站工作;负责燃气安全培训的教学工作;参与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工作,编辑制作燃气安全宣传培训材料、音像资料等。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工作;负责编辑消防宣传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和指导把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内容,积极推进城市以街道办事处、农村以乡(镇)和燃气供应企业为主导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切忌运动化和形式主义,切忌搞成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二)为使工作取得实效,选择社区建设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先行试点燃气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待总结经验后在全市推开。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由市市政市容委、市社会办、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燃气集团协商后确定。

  (三)获得命名的燃气安全示范社区,要坚持不断改进和完善。发生不符合要求的,将按规定撤销命名。

  (四)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燃气安全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内容;重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察、交流;重视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燃气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形成有利于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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