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 17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17 号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资 委 主 任 李荣融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 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国有企业  政纪处分  领导人  七项  廉洁  要求  违反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第 17 号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门头沟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改革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7〕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