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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汕头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6〕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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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汕头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6〕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汕头市汕市发(1986)13号“报告”中要求汕头市市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和增拨外汇额度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关于汕头市市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待遇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4〕13号)、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6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84〕署货字490号)等有关文件,对汕头市市区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关税等方面,都规定了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一样的优惠政策,应继续执行,国务院不再专门行文。 关于要求国家增拨外汇额度问题,鉴于国家当前外汇困难,今年可允许汕头市增加使用自有外汇控制指标一千五百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自行解决)。今后国家外汇情况好转时,再考虑给予适当照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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