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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已由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21年6月22日

北京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规范和加强风险管理工作,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保障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

  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系统识别和科学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责任主体与防控对策,采取综合应对措施的全周期动态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握工作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完善机制,注重发挥制度优势,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升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五条 风险管理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经常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基础工作,要贯穿到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发展等各环节全过程。

  第六条 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系统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坚持首善标准,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七条 本市风险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发挥市应急委统筹协调作用,依托常态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市应急委负责统筹组织全市风险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重大政策、指导意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建立重要设施目标、重要区域、重大活动综合风险评估与防控能力评查机制,开展综合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监督考核,确定市级重大风险,协调相关防控工作。市级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依照职责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指导意见,牵头建立健全专项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和动态更新,加强风险沟通,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确定市级专项风险,制定并落实市级专项风险防控方案,监督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域综合风险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和动态更新,加强风险沟通,汇总形成本区域风险清单,编制区域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并落实区域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市相关部门报告工作。坚持重心下移,指导、督促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功能特点划分重点功能区,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综合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依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本地区的法人和社会组织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定期报送涉及的市级重大风险、市级专项风险和区级风险防控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计划和准备、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更新和风险沟通等环节。

  第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将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职责任务、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按照系统性、专业性、综合性和实效性并重的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本地区的全面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风险识别: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描述,确定影响因素、影响范围、风险源和潜在后果等,形成全面的风险识别清单。

  (二)风险分析:在风险识别基础上,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

  (三)风险评价: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按照极高、高、中、低四个级别评定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防控优先顺序和关键控制点,形成风险评估清单。

  第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明确风险防控责任,健全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编制风险控制清单,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建立风险管理台账,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风险防控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

  当风险等级高、后果影响严重,防控涉及多部门或跨区域等复杂状况时,可以实施提级防控,调整完善区级风险、市级专项风险、市级重大风险等风险控制清单。

  第十六条 对于难以防控或后果严重的风险,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沟通,开展应急演练,提前做好队伍、物资、资金、技术等应急准备工作。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要同步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客观、完整、及时地关注风险的动态变化、防控成效等,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的综合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提高预警发布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建立风险动态更新机制,根据风险变化和防控成效,及时更新风险、调整风险等级,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实践,优化风险防控策略和措施,原则上每季度完成一次风险动态更新,及时上报市级重大风险防控更新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本地区风险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加强风险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防范衍生风险和叠加风险;加强与社会和公众的风险沟通,畅通沟通渠道,适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加强舆情跟踪研判,主动引导应对,及时回应热点问题。

  第二十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完善安全教育体系,组织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风险管理培训和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支持引导社区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重大活动前,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开展风险评估。重大活动主责部门负责活动本身风险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重大活动期间城市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主动与重大活动主责部门沟通协作。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固化形成重大活动期间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准确把握春节、全国“两会”“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城市运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分析,落实重要时期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委统筹建立健全多灾、巨灾和新兴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预判与治理能力。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加强对多灾、巨灾和新兴风险的早期识别与规律预测,开展情景构建工作,制定风险评估规范与防控方案,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理顺机制、统筹力量、落实责任,指定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人具体承担风险管理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和各类人员风险管理能力培训,提升风险管理专业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现行资金渠道在单位预算中统筹安排风险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统筹推进风险管理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建设。建立健全本市风险管理实施指南体系,市应急办负责编制总体实施指南,市级各部门负责编制专项风险管理实施指南,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负责编制区域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风险数据共享,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应用,鼓励支持综合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风险防控智能化水平。市应急办统筹建立风险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和风险管理案例库,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推进风险管理专家智库、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注重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探索建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制。推动建立风险管理的市场化机制,发挥保险等金融工具在风险规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敏感和涉密数据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要制定风险管理工作跟踪评估制度、考核办法。按照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对风险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防控成效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市级重大风险防控工作纳入考核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应对风险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忽视已知风险导致重大问题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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