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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规章程序规范化,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对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核。

  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委、办)对归口管理或协调的各局的规章起草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委、办、局起草规章,应先填写《制定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书》,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起草。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委、办、局起草规章。

  第五条 承担规章起草任务的委、办、局(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项目负责人,并责成本部门法制处与业务处室共同承担规章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起草规章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不得回避矛盾。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章草案报审时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解决矛盾的方案。

  规章草案内容涉及经费、机构、编制、工资奖金、减免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必须与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或其主管委、办专题请示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 规章草案必须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文字简明、准确、易懂、易记。

  规章草案的名称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规则”,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第八条 起草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规章草案,按照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规章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对规章草案认真研究,按期返回意见。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章草案审核修改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并由市政府秘书长报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作审核修改说明。

  第十一条 规章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或经市政府批准,由主管委、办、局以通告形式发布。

  市政府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将发布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 规章发布后,在《北京日报》和《北京法制报》上全文刊登,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播发消息。不需向社会公布的规章,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不登报、不播发消息。

  第十三条 修改规章按照制定规章的程序办理。

  对需要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章,由市政府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负责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规章  制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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