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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1〕32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6月1日第10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京政发〔2008〕20号)、《“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科技石景山”行动计划(2009-2012年)》(石政发〔2009〕37号),规范和加强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的认定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区域转型和科学发展,实现“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发展目标,参照北京市科委《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是石景山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CRD主导产业发展的策源地,是推进区域转型的原动力,是激发创意创新灵感、聚集培养优秀高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关键技术,提升石景山区科技创新、创意开发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技术开发、中试、科技成果转化等产学研一体化工作。石景山区创意工作室重点开展策划、设计、制作、测试、运营、出版、传播、衍生产品等创意开发及产业化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组织推进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的建设,负责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依托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落实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区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转型期石景山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针对行业重大技术问题,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创意开发的应用研究。

  (二)提升行业的创意、设计、方案、艺术成果,增强创新和创意辐射与扩散能力。

  (三)开展面向其他单位的科技、创意服务。

  (四)壮大、培养、凝聚一批创新、创意型高端人才。

  (五)开展和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六)发起和参与行业联盟,促进产业集聚。

  (七)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技术储备。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石景山区。

  (二)研究方向符合石景山区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创意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三)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意识浓厚、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与创意开发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发展计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与创意开发绩效显著。

  (五)依托单位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来年投入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或创意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或创意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对于新成立的机构,主要考察其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或创意计划等条件因素。

  (七)依托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九条 认定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申请书》,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二)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区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经批准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或“石景山区创意工作室”。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给予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专项支持,用于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按1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第十五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争取国家、北京市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各级、各类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成果转化。鼓励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进行科技成果认定、转化、技术合同登记。支持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积极推荐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积极推荐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申报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成为人才集聚和培养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在职科技人员符合“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选条件的,将优先向市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考 评

  第十八条 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与创意工作室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区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石景山区重点实验室或创意工作室;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区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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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石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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