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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20〕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

  为规范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优化调整街道规模,适应超大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以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满足现代化城市管理需要。

  (二)充分考虑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对接分区规划和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和规范街道对农业户籍人口的管理服务政策机制,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和日常管理的全人口、全区域覆盖。

  (四)加快推动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

二、具体标准

(一)管理幅度

  1.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2.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中心城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3.其他区域,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

  原则上,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除此之外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比

  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

(四)其他条件

  1.街道办事处办公驻地地址明确,办公用房符合中央及本市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办公和服务需要。

  2.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办事处及其配套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

  3.街道办事处名称规范;界线清晰、连贯,辖区范围明确,与相邻行政区划单位之间不交叉重叠。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各区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各区应根据本标准,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街道办事处优化设置,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三)新设立街道办事处应执行本标准。现有街道办事处中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各区应从实际出发,拟定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稳步推进实施。坚持设立、撤销与界线变更相结合,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

  (四)在特殊功能区域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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