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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简本

北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简本

目录

  1 总则

  1.1 食品安全风险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目的

  1.4 编制依据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1.7 适用范围

  1.8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职责

  2.2 市食品办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区县和特殊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及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现场指挥部

  4.5 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级别调整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 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奖惩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监测数据保障

  6.3 物资和经费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应急演练

  6.7 培训和宣传

  6.8 科研和国际交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食品安全风险

  “十一五”期末,本市食品年销售额达1251.5亿元,餐饮服务年销售额达477.7亿元,规模以上农业实现年产值167亿元,规模以上食品制造业实现年产值315亿元。作为拥有近2000万人口的特大消费型城市,本市85%以上的食品依靠外省市供应,对外依存度高。本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各种食品添加剂、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食源性疾病风险;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动物性食物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食物中毒类风险;食品投毒等食品刑事和恐怖主义风险。

  1.2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继承巩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食品安全应急与服务保障的成功经验,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的需要出发,健全完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切实履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3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风险,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预案。

  1.4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京政发〔2010〕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预防为主、全程控制。遵循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节和因素开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快速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各相关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区县(特殊地区)两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统一指挥、资源整合。在市应急委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依法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以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科学决策、广泛参与。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听取食品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作用;坚持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6 事件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对经监测、评估认为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或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对包括北京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涉及本市,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6.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本市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区县范围,超出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参与并且调度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整个区县,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办)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列入本市其他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各相关预案规定执行。

  对于境内外已获知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本市的,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并可根据调查核实和监测、分析、评估情况,确定事件等级,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应对。

  对《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于未达到一般级别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会同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8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两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职责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分管副市长)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食品办主任)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或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开展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和总结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以及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食品办及职责

  市食品办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局,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市食品办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应急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接收、整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及市应急办报告。

  (3)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县(特殊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案件的查处和责任倒查。

  (8)组织开展本市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9)监督检查各区县(特殊地区)、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10)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11)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的联系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控信息平台。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本市有关单位处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

  (2)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协调处理驻京部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应急控制工作以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预警、发布与通报,支援本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4)市政府督查室:与市食品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加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

  (6)市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7)市科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8)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两化融合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等工作。

  (10)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及所必需的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筑领域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4)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餐厨垃圾(含地沟油)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5)市农委:负责协调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市商务委: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负责生猪屠宰企业和食盐批发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旅游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民俗旅游村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8)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餐饮服务领域问题食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流通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助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23)市农业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的问题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检测、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24)市粮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的问题原粮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突发原粮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突发原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25)市药监局: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6)市中医局: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和药品物资保障工作。

  (27)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因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和无证照流动摊贩生产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8)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出入境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29)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工作。

  2.4 区县和特殊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区县应急委(特殊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区县和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负责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及职责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在市食品办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下,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聘请食品安全领域有关专家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为本市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意见,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 根据国家及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市食品办会同有关单位建立覆盖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和媒体发布的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等信息。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

  3.1.3 市食品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本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本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3.1.4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市食品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1 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市食品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安全预警管理工作。

  3.2.2 食品安全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食品办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预警由市食品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办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市食品办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办发布和解除。在提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建议前,市食品办应当征求应急专家组的意见。

  (2)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县应急委(特殊地区管理机构)和市食品办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及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省(区市)进行通报。

  (4)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品办、各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县(特殊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5 市食品办可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6 当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7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1.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

  市食品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的电话。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和谎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现单位、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人主要包括: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报告时限与程序

  报告分为初步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事发2小时内向事发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办做出初步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做出进程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作出终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电话通报同级食品办,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同时由同级食品办责成监管职责部门处理。

  市食品办接到一般级别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报市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级别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立即向同级食品办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食品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涉及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台)人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外宣办和市台办通报。

  4.1.4 报告内容和要求

  初步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单位、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信息。

  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事件初步原因,并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情况、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2.2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有健康损害的人员。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3 指挥协调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县(特殊地区)启动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食品办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地区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其他区县和首都机场、燕山等特殊地区的,由事发地区县(特殊地区)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办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到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和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由市食品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食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由市食品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县应急委等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调查处置工作。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支援。

  当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全国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市食品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IV级标准响应。

  4.4 现场指挥部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调查处置、检测评估、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品办牵头,包括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政府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实施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周边交通等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包括市药监局、相关医疗机构等。负责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3)调查处置组。由事发单位的相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包括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采取控制措施,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追溯可疑食品,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性质和责任,做出调查处置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监督、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并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品办牵头,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检测样本,从技术角度分析致病原因和事件发展趋势,提供检测与分析报告,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办牵头组建并负责联系。专家从应急专家组中选取,应包括食品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化学、生物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分析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危害。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包括市食品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市网管办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信息,制定新闻口径,适时向媒体发布。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境外驻京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的应对工作。

  4.5 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救治,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可疑食品、患者生物样品及其他需要采集的样品进行采集、检测;提出卫生处理建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

  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其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检验,尽快协助和配合查明事件致病原因。

  (3)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件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市食品办应及时组织分析事件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向中央有关单位、驻京部队以及事件可能波及的省(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通报信息。

  (5)市食品办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

  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的部门、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6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控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 响应级别调整条件

  由专家咨询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敏感人群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2 响应级别调整程序

  涉及较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议,并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7.1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者市食品办组织发布;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相关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组,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7.2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当由市食品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共同组织。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食品办会同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积极与外交部联系,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8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应急响应的,由市、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终止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单位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食品办或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有害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清理等。

  民政部门应做好对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中生活困难的实施生活救助的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的,应及时给予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费用的,应从应急资金中拨付。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1)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品办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倒查工作,对事件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件的性质,查明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市食品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5.3.1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价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食品办提交总结报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市食品办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2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专家咨询组进行评估,并在事件终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食品办负责组织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逐步建立并应用有线通信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应用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发布系统等技术支撑手段。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食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监控数据库、毒物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资料库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2 监测数据保障

  6.2.1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6.2.2 市食品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3 物资和经费保障

  6.3.1 市、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现代化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储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6.3.2 市、区县有关部门所需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4 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市食品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6.6 应急演练

  市、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本领域监管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6.7 培训和宣传

  市、区县(特殊地区)食品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培训。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培训,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公众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8 科研和国际交流

  市食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可能或已经突然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特殊地区:是指首都机场、天安门、北京西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等5个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7.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食品办负责解释。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以及5个特殊地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品办备案。

  7.2.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7.2.3 预案修订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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