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2〕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2〕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有关区县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要求,现就我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从严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的规定,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以及复合A级热固性外保温材料。供应上述材料的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以下简称:“专项备案”)。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建材办)负责专项备案的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单位依法设立。

  (二)生产单位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生产单位依法诚信经营,至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等不良记录。

  (四)产品符合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经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五)有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有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厂家制订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企业标准。

  三、对申请办理专项备案的外保温材料,生产企业首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一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三)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办理委托书。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证书。

  (五)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六)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报告。

  (七)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提交经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八)产品的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对没有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国家或北京市应用技术导则的,应提交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二)、(三)、(四)、(六)、(七)、(八)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产品信息列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

  五、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申报材料失效的,备案产品信息将不再列入“备案目录”。

  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向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供应外保温材料时,应在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列入“备案目录”产品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的供应信息(内容见附件2)。供应信息中的产品名称、供应数量、供应工程项目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

  六、生产企业在申请专项备案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备案。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列入“备案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其所有已列入“备案目录”的产品从“备案目录”中撤出。

  七、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加强外保温材料的进场复试和见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在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中使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的使用监督检查。

  八、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外墙外保温材料进场后,除按照有关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见证检验外,增加以下见证检验项目:

  (一)岩棉保温板增加产品酸度系数的见证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25975-2010)标准要求。

  (二)玻璃棉保温板增加对产品垂直于板面抗拉强度的见证检验项目。在国家或本市玻璃棉保温板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应用技术导则发布之前,检验结果应当符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企业标准的规定。

  (三)燃烧性能为复合A级的外保温材料,增加对产品燃烧性能的见证检验项目。

  上述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检验批量为每个单体工程至少抽检一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抽检两次。增加的见证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归档保存。

  九、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或本市发布的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进行施工和验收。国家和本市未发布施工技术与验收规程或应用技术导则的,应严格按照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供应信息申报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申请表.docx
(2)附件2: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供应信息申报表.docx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老旧小区  改造  工程  外保温  材料  专项  备案  使用  管理  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接诉即办”“申请类”诉求集中小区的通报

 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23〕93号

 关于下达2023年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京老旧办发〔2023〕5号

 关于确认2022年第一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 京老旧办发〔2022〕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 京建发〔2022〕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127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京建发〔2021〕27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行规发〔2014〕17号

 关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意见 京规自发〔2021〕1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自备井置换和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31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本市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基本要求》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9〕13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8〕2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2〕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