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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8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2年5月19日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CRD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优化设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快西部地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石景山区并依法经营的设计企业。主要包括动漫游戏设计、工业工程设计、建筑规划设计、时尚设计等。

  第三条 鼓励设计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资金支持。鼓励设计企业参评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推动设计产业与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融和旅游休闲等CRD主导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设立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建设“北京设计产业示范基地”,打造北京“设计之都”核心区。

  第五条 支持新增设计企业发展。2012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设计企业,自入区之日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其给予支持。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 支持设计企业改制上市。设计企业上市前改制成功给予1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设计企业贷款融资。对设计企业获得的各类贷款,自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设计企业集聚。经认定新设立的设计企业在石景山区租用办公用房的,对区经济年贡献额不足50万元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补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0元补贴。

  第九条 支持设计产业基地和孵化器建设。产业基地和孵化器引进设计企业当年对区经济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设计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利于设计产业发展的各类公共技术平台、信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集成国内外优质设计资源,通过服务外包、设备租赁等多种形式,为中小设计企业提供服务。鼓励驻区设计产业联盟、协会等创新型组织和服务中介发展。经认定,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和其业务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设计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鼓励设计企业积极争取市级以上项目支持,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设计企业,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设计中心,在区级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设计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设立CRD创意设计奖。表彰奖励已经实施的专利技术和适合实施的专利创意设计,对获奖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认定为石景山区创意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加快设计领军人才培养。对符合规定的在石景山区创业和工作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设计人才引进。凡受聘于高新技术设计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 加大设计人才服务力度。经认定的高层次设计人才申请石景山区人才公寓,享受房租优惠价格。鼓励和支持驻区大专院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建立设计人才实训基地,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培训后人才积极推荐到石景山区设计企业实习、实训和就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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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设计  产业  促进  发展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石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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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设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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